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1、如果客户按照要求给出相关证据了。这个时候,就可以把整个案子,包括客户提交的证据以及客户理赔要求上报给公司了。当然,在上报公司的同时,能当面跟领导探讨整个案子,以及个人建议的具体解决方案就最好,然后让公司决策。因为,毕竟,客户是业务员亲自在跟进,很多时候,没有任何其它人比业务员更了解自己的客户。
2、这起案件中,法院判定外套的弹性抽绳存在设计缺陷。实际上,这种缺陷在未造成损失时往往是被人忽视的,生产企业也因此需要付出40多万美元的赔偿。(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3、对于“长尾巴”风险,企业可以通过事故发生制保单将其转嫁给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制保单是指在承保区域内发生意外事故的索赔,只要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当地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内提出均可理赔。
4、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是建议投保的,毕竟诉讼费加上动辄数十万美金的赔偿,对生产商来说绝对是一笔沉重的负担,更别说,有些风险远在意料之外,如前面案例所说产品的风险发生在易被忽视的地方,何况产品不只包括物质形态的产品本身,还包括与物质形态的产品一同提供的包装、部件,以及有关产品的说明书、警示标签等资料。
5、如果考虑赔偿,建议分多次在订单中赔偿,保持长期合作,分摊损失成本。(产品质量问题赔偿标准)。
6、产品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缺陷(生产缺陷、设计缺陷、说明书及警示标签缺陷)而造成消费者、使用者或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由产品供给方(包括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承保产品责任风险的保险即是产品责任保险。
7、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8、客诉就是危机,危机就是转机(尽管可能只是非常小的),处理得当,客户会更觉得我们reliable。
9、如果客户不远,尽可能面谈,效果会更好。我之前遇到这种情况,跟客户面谈后就立刻解决了。
10、PS:这一阶段有些特殊情况:比如我们卖的大闸蟹,如果是客户留的地址电话等信息错误,或者电话关机无人接听或者不方便收件等原因延误了比较长的时间签收,那由于大闸蟹是生鲜会导致死亡,那这个也属于收方客户的责任。但一般的货物不存在延误签收导致损坏的情况。
11、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12、联系方式——深圳总所:0755-25469677;
13、第按照你的描述(我认为网购一个东西,送到代收点以后拿到家拆开发现有问题,然后找店家退货,是很正常的事情。为什么货物有问题要我承担快递?)这是一个什么行为呢,就是把原先应该是快递的责任,你这边把他赦免了,然后把这个责任强行按到卖家身上承担,换位思考一下,你是卖家愿意接受吗。
14、 提供有关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提供有关产品造成人身伤害、残疾或死亡的医生诊断证明,为治疗伤痛、疾病所支付的医疗费、误工费、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的单据,为安葬死者支付的丧葬费单据等,只有提供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发生,才能获得赔偿。
15、依据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相比,除了增加规定加害给付的三倍赔偿外,多了一款但书“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以此限定了标签、说明书十倍赔偿的范围。也即是说,当食品经营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
16、先上结论:于理,该客户承担责任;于情,该店家协商处理。
17、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由此可以看出,适用二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有两个,一是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二是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后果。而与“假一赔三”赔偿标准不同的是,这里的“二倍赔偿”赔付的金额是指赔偿二倍损失。
18、 事情是这样的:我在某楼盘购买了一套全新的商品房,并于2016年11月份收楼入住。今年10月7日,新屋的过压防护器坏了,导致全屋无电,我恰逢出差在外地,造成冰箱里的药材食品等发霉发臭,无法继续食用。据初步估计,药材食品、冰箱损失共约18550元。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认为此过压保护器已过保修期,只愿意赔偿9000元。这合理吗?在这样的情况下,我是找产品生产厂家,还是由楼房开发商承担责任?
19、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0、(1)食品形态、色泽无异常。预包装食品则以包装完好无损,肉眼可辨的食品形态正常为限。
21、需要赔偿:全部卖的600KG的钱,客户用这个料产生的加工费,再加1吨免费的材料,因为剩下的料他们说不用了。
22、目前Walmart、TheHomeDepot及同等或以上规模的采购商都已明确要求供应商为产品购买产品责任险。但如果买家的要求没这么严格,或者只是为买家做贴牌,是不是就不用承担类似的风险呢?
23、先了解下这个小部份质量问题,是不是不良率范围内,如果不是,建议派人(业务+产品经理)飞去客户端实际了解情况。然后再坐下来谈,如何帮助客户减少损失。
24、《真正的“王炸”来了!12月起,江浙地区工厂再次面临“轮产、限产、停产”!》
25、想要一次获得200个精选外贸案例,解决日常碰到的外贸问题?
26、总结一下,相当于快递弄丢了你的10块钱,你说不要紧,然后回头要从卖家口袋里掏10块钱,卖家不同意,然后你给了差评。你说这个差评该不该呢?
27、再说,再次加工,加工过程中有些操作我们本身肯定是不承担责任的,这个是不是因为我们原材料的品质才出的问题,这都需要搞清楚。
28、 如果经有关部门鉴定过压防护器存在缺陷,你可依法向过压防护器生产厂家或该过压防护器的销售商索赔。由于你购买房屋,该过压防护器由开发商提供给你。可视为该过压防护器的销售商是楼盘开发商。
29、第你再次联系快递送回来之后,拿回家打开,发现盒子是损坏的。这里存在两个可能,1是运输途中各种原因损坏。2是送错地方后接收人员损坏。不管是哪种原因都应该由快递负责。
30、(2)进货手续完备。包括审查进货企业以及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等,确保食品源头的真实、安全、可靠,追索有门。
31、2015年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增加的但书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应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项,可以理解为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也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承担与标签、说明书瑕疵所对应的责任。但是在惩罚性赔偿时,还需要符合“标签、说明书的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或者其内容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条件,而不是标签、说明书一旦有瑕疵即可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理解“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本文认为,误导并不涉及“引人误解”的欺诈,因为欺诈行为另有法律规定,此处的误导应当理解为标签、说明书内容虽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却对特定人群(儿童、老人、孕妇、过敏者等)存在影响的瑕疵标注,例如没有进行提示或者提示有误的情形。为了释法统对此的理解还应当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专门释义为妥。概言之,法条中两个关键词和一款但书构成了经营者十倍赔偿责任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