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的理解
1、实务要点:按份责任中责任大小的确定,一般应当综合考虑每个民事主体的过错程度、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履行义务的具体行为与法律后果关系的紧密程度、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因素。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为总则编条文,从总体上明确了按份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五百一十七条作为合同编通则条文,则明确区分了“按份债权”与“按份债务”,同时明确了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需注意,根据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按份之债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也适用于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非合同之债。(责任的理解)。
2、相对而言,责任比权力更本质,权力是尽到责任的手段,责任才是领导真正的象征。
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该法条虽未直接言明是对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但其规范内容与用工主体责任意趣接近,可视为用工体责任的立法依据。
4、有责任心的员工不人只看到本职工作以内的事情,会对上下游的工作也有一定的关注,会想着结合自身岗位工作体会,让上游工作做的更快更好,也会把自身岗位工作做的更完美,给下游工作提供便利。
5、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涉及的委托监护,并非民法典自然人章监护一节明确规定的监护类型,而是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与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为委托人履行监护职责、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很多学者将其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
6、忠诚,在公有制社会活动中,最重要的是对领导集体的忠诚,而不是只对某个领导的忠诚。没有处理好这个关系,就容易出现愚忠、痴忠、呆忠,让忠诚变味发臭。
7、“不见面”是我和你妈妈商量好的决定。刚满半岁的你将来一定很好奇,我们一家人近3个月未见,甚至近到仅有21公里时为何仍会做如此狠心的决定。作为父亲和丈夫,我满怀愧疚,但作为一名力争成为合格生态环境保护铁军的核安全监督员,我希望你能够理解“责任”的含义。
8、 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盐井村1组与蒙城县利超运输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0起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典型案例》案例5)
9、一是明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具有进行证明的责任
10、这项工作涉及上上下下几十个部门,但责有攸归,要是出了什么差错,就应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
11、《新唐书·王珪薛收等传赞》:“观 太宗 之责任也,谋斯从,言斯听,才斯奋,洞然不疑。”
12、我们这里讲究责任制,不该你做的事就犯不着越俎代庖。
13、本文作者:张清伟,合伙人,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
1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5、心疼你不只是说说 有担当从来不是说说就够的,一定要有所行动。比如,你炒菜时不小心烫伤了手,没有担当的男人只会埋怨你自己不小心,让你赶快抹烫伤膏;有担当的男人一句话不说,立刻握着你的手去冲水,然后细心涂抹烫伤膏,自己一个人继续做菜。不要相信男人的甜言蜜语,一定要看到他们的实际行动,才能付出信任。
16、责任感指的是对组织的安排抱着尽善尽美的态度去完成,对于那些组织需要却不一定需要自己去完成的任务能够勇敢的承担下来并尽心完成。
17、2.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该《纪要》有两个版本,俗称“会议讨论稿”与“内部文件稿”,但两个版本均未正式对外公布。本文《纪要》内容引用自“内部文件稿”,其为公文格式,故无条文序号;另一个版本为“会议讨论稿”,相应内容为该版本《纪要》的第59条,其与“内部文件稿”的相应内容在要旨上相同,仅在个别文字上有差异)
18、例如,处在父母这一阶段,抚养未成年子女,做一个称职的监护人,是首要任务和责任,负责子女的衣食住行,事无巨细,包罗万象,认真细致地做好分内应做的事,不能出任何差错,确保子女快乐健康安全的成长,抚养子女长大成人,对因自己的疏忽,未做好分内应做的事,导致子女受到伤害,因而应当承担过失;同时负有培养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做为一个合格的家长,要严明正身,言传身教,起到示范引领榜样的作用,配合教育部门齐抓共管,教他们学习掌握文化知识,遵规守纪,依法行事,培养自立自强、自我约束和管控的能力,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正确的人生观,团结友爱,有集体荣誉感,学好本领,学会怎样做人,做个对社会有用之人,这是作为父母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与此同时,教育子女,尊老爱幼,心存感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责无旁贷,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19、如果就甲主张的上述事实,虽然甲提供了证据证明,但是乙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与上述事实相反的事实,法院用尽各种证明评价手段,仍无法确认甲和乙哪一方主张的事是真的,这就导致甲方主张的上述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0、银行不要因为承担了赞助社会活动的责任而自我陶醉。
21、以民间借贷为例。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这里的法律适用的规范性要件包括:首先,要有当事人的约定,有双方借贷的合意;其次,当事人对何时归还也有约定(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即发生适用效果)。如果是个人之间的借贷,仅有约定还无法产生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还必须满足一个生效条件“贷款人提供借款”。
22、他们相互推卸责任,向培训厅所作的解释无法自圆其说。
23、需注意,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间形成劳务关系中的损害,不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因承揽关系产生的纠纷。承揽合同的劳动者所交付的标的是劳动成果,但劳务合同的劳动者交付的标的是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
24、案例要点:本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有毒化学物质泄漏引起的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涉及不同法律关系的多方当事人。濮阳公司因第三人杨某文方的过错造成了环境污染,被侵权人依法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本案中,盐井村1组同时以濮阳公司、杨某文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并依法认定两被告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法有据。污染者依法应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故濮阳公司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为由拒绝赔偿,且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濮阳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濮阳公司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杨某文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其过错行为与盐井村1组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杨某文方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25、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如今农村都是人给家足,大步流星奔小康啦!
26、如何深化农村改革,完善承包责任制,全村干部和群众的想法竟然不谋而合。
27、“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十字箴言,在这种情况下已经发生了新的变化,因为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只能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这个结论也符合人类的认识论,因为我们不可能在纠纷发生之前,就把这个纠纷所有的前因后果用录相机拍摄下来(有时拍摄下来的录像亦有可能不是所谓的客观真实,这受记录的信息量与信息的完整性的制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依据事件经过过程中所残留的一些证据、线索,把原先发生的事件向法官进行复原,当然,能够复现很多时候只能看运气。
28、指重大的任务或责任。例:庄严的使命/历史的使命。
29、责任感是决定一个人能否健康发展的核心品质之可以派生出诸如敢担当、自律、守信用、忠实于信念和感情等许多健康人格特质。对自己分内的事情非常清楚,明白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30、其次,安全责任,贵在主动。“主动安全”是由“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质变过程。其落实安全责任,要自觉从日常点滴抓起,善于未雨绸缪,考虑周全、预防在先,要“宁当保健大夫,不当急救医生”,把安全的主动权紧紧地抓在手里;其凡是涉及到安全工作方方面面的问题,每一名船员都是主人,没有推卸责任的理由,人人都要主动去想,自觉去管,不能互相推诿,都要在做好职责范围的安全工作的同时,主动帮助其他同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如果人人都真正主动想安全、主动抓安全,就能够形成强大的安全合力,筑牢安全的篱笆,形成安全的铜墙铁壁,就一定能够保安全,也就保证了自身的安全。
31、该条第一款第项中的“协助”内容应当根据案件所涉融资租赁的特点依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予以确定,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帮助寻找出卖人;二是帮助提供证据;三是诉讼过程中的协助义务。
32、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是分别侵权中的按份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2)造成同一损害后果。(3)每个侵权行为都符合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33、实务要点: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对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一表述不同于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值得注意。
34、对自己的另一半细心照顾,呵护,给予温暖、呵护、安全感,不让对方因你而收到半点伤害。
35、案例要点: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36、夫妻就是这辈子一起走过的人,这个世界上陪伴你最久的那个人,跟你生活在一起的那个人。夫妻关系有时候比很多关系都要更牢固,更长久。自从你们结婚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是一条绳上的蚂蚱了。
37、司机说:遵章驾驶,无酒驾车的自觉就是美,一种责任的美。
38、案例要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39、指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敢做敢当。
40、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工资劳动报酬支付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两个方面。
41、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42、张清伟律师是河南省检察院民事行政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河南省律师协会金融保险委员会委员、郑州市优秀青年律师、律师参与信访工作先进个人。
43、责任,是一种动力,是一种觉悟;没有干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
44、有的学者不负责任地鼓吹一些稀奇古怪的观点,常使涉世不深的年青人误入歧途。
45、需注意,本条确定各行为人承担的责任,分两个层面:一是能够确定责任大小,按责任大小确定责任份额;二是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行为人平均承担责任。在处理数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具体案件时,首先应分析是否满足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共同侵权制度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的,分析是否满足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的构成要件;仍不符合的,再分析是否适用本条规定。
46、引证释义:曹禺《北京人》第一幕:“多一个就多一个负担,曾霆连中学都还没毕业。”
47、对你指责的事,我真的是一无所知,并非想要推卸责任。
4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法条的适用是针对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因而,在民事案件中适用该法条是没有依据的)
49、2017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即将结束,而船舶安全工作则是一个新起点的开始。我们要将一如既往,坚持通过切实有效的工作方法,全面落实船舶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船舶各项安全工作抓紧、做实、干好,确保船舶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向好,为助推中远海运集运“打赢效益攻坚战”和公司船舶、船员体制改革顺利实施做出贡献。
50、丁某章诉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0期)
51、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对全体d员尤其是80万d员领导干部来说,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为人民谋福利。不能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揽权不想担责,只想出彩不想出力。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在义务和权利的关系上,义务在先。
52、积极应征入伍,是每个适龄青年义不容辞的责任。
53、责任有大有小,这是相对而言的,这是一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其地位高低决定的,地位越高,责任越大。
54、这是从消极的角度来阐述,比较文艺点儿的表述是从结果意义的角度来定义举证责任的内涵。并不是任何的案件事实都能够进行查明,很多案件,当事人已经穷尽举证,甚至法官已经对相关事实发生可能留下的证据作了必要调查,但是法官仍没有办法形成心证,无法确信当事人主张的已经发生过的客观真实进行确信。
55、小李委罪于人,把打破玻璃窗的责任推在小陈身上。
56、关于举证责任,我们平常说的非常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当事人对自己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如何具体判定当事人对哪些具体事实负有“责任”?一般来讲,我们需要从两个角度来认识。
57、用工主体责任的责任一般不包括: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支付等责任。
58、真正的领导者要勇于承担责任,上推下卸可不是干部的作风。
59、该条第一款第项中的“告知”应理解为出租人应当将其所知悉的对合同履行以及承租人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及时、恰当地通知出租人。
60、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三款(建设工程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1、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62、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63、讲到举证责任的问题,不得不提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概念,就是所谓的要件事实。法律要件分类说是德国的著名学者罗森贝克提出,虽然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仍为大陆法系国家在诉讼法中所普遍采用。法律要件分类说认为,但凡实体法的规范条文,其本身就已经提供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告对权利发生要件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则对权利障碍要件或者权利消灭要件负有举证责任)。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目前采纳的就是法律要件分类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64、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或依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负有安全防范义务,应协助做好安全事故、隐患等的防范、制止或救助工作。第三人原因致损,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到专业管理人的谨慎注意义务的,应在其能够预见和防范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65、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66、人生须知负责任的苦处,才能知道尽责任的乐趣;出自梁启超。
67、责任感是指对自己义务的知觉,以及自觉履行人生义务的一种态度或意愿。责任感既包括对自己言行和人生道路承担责任的态度,又包括对自己履行职责的过失和责任的态度;既包括对自己负责的意识,也包括对他人和社会负责的意识。
68、在这个问题上,你不应该不负责任地一再回避。
69、一个人责任感的强弱决定了他对待工作是尽心尽责还是浑浑噩噩,而这又决定了他做事的好坏。如果你在工作中,对待每一件事都是“责任到此,不能在拖”,出现问题也绝不推脱,而是设法改善,那么你将赢得足够的尊敬和荣誉
70、在这个问题上,我感到处长明显地坦护出纳员,不让她承担责任。
71、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究竟应作何种理解呢?笔者认为应作第二种理解。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根据法律前后条文联系解释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一词应当仅仅理解为在调解协议达成以后,在非即时清结背景下,债务人未按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间(亦即民事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债务所进一步产生的民事责任。如果理解为前述第一种含义的民事责任,那么将出现被执行人会以法院的执行依据为民事调解书,但调解书上并没有规定债务人不依约履行时应当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由,恶意违背其调解承诺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三条(注:2017版民事诉讼法)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这一失信制裁的情形,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和诚信原则。
72、二是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