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文案精选46句)

短句网
评论 2024-03-27 07:56:09 浏览59

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我们真的是专门三更半夜不睡觉,山长水远到这里来冤枉姐姐的。(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2、五上诉人的行为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更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只有在被损害的经营者有损失发生,而其损失难以计算时,才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获的利润进行计算确定损害赔偿额。本案五上诉人的行为没有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五上诉人并未影响华旗公司的拍摄利益,更不可能对其所谓的竞争利益造成损害。华旗公司拟拍摄的影片《人在囧途2》于2010年12月即已通过立项,并于2011年5月18日取得拍片许可,可见《人再囧途之泰囧》没有也不可能对华旗公司的拍摄行为造成任何妨碍。一审判决认定的观众群对《人在囧途2》的关注等所谓”竞争利益”,并不可能因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导致所谓”损害”。如前所述,观众选择观看哪部影片完全是其自主自愿选择的市场行为,同一影片投资人并不代表影片的质量也并不必然带来固定的消费群体,不应将观众的自愿选择作为华旗公司应当或必然享有的市场竞争利益。五上诉人无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未给华旗公司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相反在《人再囧途之泰囧》上映期间带动了《人在囧途》影片的关注度与点击量的飙升,为华旗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收益,因此,华旗公司主张的所谓损失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至第三项并依法进行改判,驳回华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如果有一天我忍不住问你,你一定要骗我。就算你心里多不情愿,也不要告诉我你最爱的人不是我。

5、按图索骥:既比喻办事机械死板,也比喻按照线索寻找。  

6、第四组证据为《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证明《人在囧途2》拍摄许可证的日期在一审过程中已过期,不存在拍摄、放映的现实可能性,竞争利益无从谈起。

7、顾影自怜:既指孤独失意的样子,也指自我欣赏。

8、秀色可餐:本是形容美好的容色使人忘掉饥饿,多形容女子容貌非常美丽。但也可指山林花木非常优美。如:“桂林山水甲天下,秀色可餐,果然名不虚传。”   

9、5)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我也会哄得你开心《河东狮吼》

10、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河东狮一吼台词是哪个电视剧)。

11、冷眼旁观:既指用冷淡的态度从旁观看,不愿参加,也指用冷静的态度从旁审视。   

12、舞文弄墨:既指歪曲法律条文作弊,也指玩弄文字技巧。    

13、华旗公司并非电影《人在囧途》的唯一出品方,未经其他共有权利人同意,无权单独提起诉讼。

14、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00元,由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峥各自负担46800元(已交纳)。

15、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

16、《人在囧途》放映期间全国部分报纸汇总。拟证明华旗公司提交的知名度的证据中涉及报道124篇,仅有1篇提及出品方华旗公司,不能证明《人在囧途》影片名称与华旗公司具有特定的对应关系。

17、被告在宣传过程中,将电影名称从“泰囧”“人再囧途”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并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全面升级”“品牌的延续”“组合的延续”,而事实上华旗公司早已获准拍摄电影《人在囧途2》,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并非《人在囧途》的续集,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18、链接: https://pan.baidu.com/s/1f3z8wad-V36UZxBDCfGUIw 提取码: fw9j热门经典影视合集

19、顾影自怜:既指孤独失意的样子,也指自我欣赏。

20、根据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市场交易中作为主体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和竞争活动,享受行为利益和承担行为所产生义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应属于经营者的范围。

21、  老渠城的街。在上世纪五十年代,位于川东北交通要道上的小县城,说来你也许不相信,就一条街,这就是老渠县人说的正街,虽然也还有诸如南街,北大街,东门街等,但都不算渠城地标。在渠城六门内的城厢内,街道呈之字形。从上十字到下十字是街道主体、之字的上端就是连接东门的街道,之字的下端就是南门街,之所以姑且只能说正街是渠城唯一的街,是因为彼时的渠城城,正街容纳了一个城市的主要信息。渠城的商业,金融等都汇集于此,所谓的南北山货,东西土洋百货,油盐米茶生活所需都汇集于本街。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后的渠城,第一家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商店“渠县百货公司”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书店“新华书店”选址在正街,第一家国营饭店“渠县国营食堂”同样选址在正街,就是解放初的城市军事指挥机构“渠县武装部”也落地在正街。当然,在南北街也有一些商铺,但规模都远逊于正街的店铺,不过在南门和北门店街面倒多见老城的木板铺板门,特别是出了南北城门(老渠城人称这里叫城门垛)临街铺面多经营农资物资和日杂货物。连接正街的除东门街外还有东西朝向的三条短街这就是大家都熟悉的上十字的金家坡街,中十字交叉的解放街和下十字交叉的和平街,上两条街在五十年代可算乏善可陈了。值得一提的是现在的和平街,这一条短不过数百米的街道包容了渠县的政治和文化中心。往江边的老百姓常说到通济门或者说“衙门口”几无街名。那里是县政府和县委所在地,当然就是渠县的政治中心。,而从下十字(前工商银行和平街营业点)到我们医院称之谓“大井街”。何故?这下十字分口处原有一口井,县人称为“小井”,而相隔不足百米的县文化馆台阶边也有一口井,老百姓俗称“大井”。小井水几不可用,而大井水则是周围百姓赖以生存的水源,故街名大井街,这里有渠县人引以为骄傲的文庙,有城关镇最好的城关完校(一小),有渠县最早的电影场(后来的电影院)有藏于幽处的“魁星楼”。有渠县城的“市民会场”,当然,更有我们渠县人民医院。还有大家熟悉的蔡家巷,马家巷。

22、关于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被告对华旗公司所提交的视频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属于被告的官方宣传,不能证明华旗公司的主张。此外,被告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12月15日、16日《乌鲁木齐晚报》《新京报》等报刊的10份报道文章,内容主要为2010年12月15日,徐峥明确向媒体公开表示其退出《人在囧途》续集,不再以任何形式参与《人在囧途2》。被告还主张,电影行业中,媒体或公众因为电影主创相同或类型相同等因素而提及其他电影,并进行比较,是通用的报道方式。例如:新浪娱乐、网易娱乐等在报道《东成西就2011》时提及《东成西就》,并进行比较,《南方日报》《广州日报》《新京报》等在报道《疯狂的赛车》时提及《疯狂的石头》,并进行比较等。关于”续集””升级””系列”等并无统一的定义,因为主创相同、人物相同等被称为系列影片。例如新华网《宁浩疯狂升级〈疯狂的赛车〉》、网易娱乐《非常幸运》:升级版”小妞电影”、《风声》:一部升级版的无间道;警匪大片《窃听风云》成升级版《无间道》等。

23、冷若冰霜:既形容人不热情,不温和,也形容人态度严肃。   

24、最高法院:虽然不同的电影是单独的个体,每一部电影均需要单独创作摄制完成,电影名称一般仅与特定的某个电影相关。一般情况下,根据著作权法的要求,基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和电影作为作品的属性,其名称与其他作品名称一样,较难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一般不宜禁止他人创作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电影名称表达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题材和类型。但电影在商品化过程中,如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对相关公众在电影院线及其他市场交易渠道挑选和购买发挥识别来源作用,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就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尤其是当一个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可能反映了电影商品的题材延续性、内容类型化、叙事模式相对固定等特点,其他经营者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电影名称,以同类型的题材和内容,采用近似的叙事模式从事电影活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经营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鉴于知名电影的特有名称是否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需要个案审理中依据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因此五上诉人关于有相近似甚至相同电影名称存在并不为行业规范和实践所禁止,以及电影名称无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主张,并不能成为本案的电影名称不属于知名电影特有名称的正当理由。

25、《新快报》《深圳商报》也分别刊登文章,分析光线传媒公司2012年以及2013年的盈利情况与《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成绩的关系。

26、第一审判决亦肯定了公众通过电影名称指向的影片提供者是作者,说明电影名称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区分产品来源的作用,不应适用第五条第二项予以保护。

27、心我也会哄着你开心,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就这样,老婆,对不起。不管你记不记得我,你永远都是我老婆。

28、金生火:我知道你们的手段,那是生不如死啊!

29、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30、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法制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共同负担);

31、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要内容为:徐铮饰演的商业成功人士徐朗,为与同事竞争博得公司最大股东的授权书,踏上了去泰国的旅途。在去泰国的飞机上,徐朗偶遇王宝强饰演的前往泰国旅行的以卖葱油饼为业的个体户王宝。两人在结伴寻找公司最大股东的路途中囧事不断,最后王宝的憨厚真诚改变了徐朗不择手段的求胜心态,最终徐朗实现了真情的回归,改变了人生价值观,珍惜自己的妻儿。

3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特有性”,应当指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人在囧途”可以作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获得保护。

33、关于华旗公司主张被告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事实

34、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当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综合考虑所涉及电影名称之间的近似程度、主张保护名称的市场声誉、使用商品的相关性、商品销售渠道、使用名称的主观意图等进行综合考量。

35、甲:我吃着吃着也坏啦!我把大碗咬下一块来!

36、从现在开始,我只疼你一个;宠你,不会骗你,答应你的每一件事我都会做到;对你讲的每一句话都是真话;不欺负你,不骂你,相信你,有人欺负你,我会第一时间出来帮你;你开心的时候我会陪着你开心;你不开心的时候,我也会哄得你开心;永远觉得你最漂亮,做梦都会梦见你;在我的心里只有你!

37、《新京报》刊登的《泰囧引爆资本竞逐影市3600万投资撬动6亿票房》称,《泰囧》上映后,光线传媒股价持续攀升。自12月初开始,股价从28元一路上扬。截至电影上映半个月之后,股价一度超30元,涨幅逾50%,并远高于同期的大盘涨幅。

38、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电影的宣传中暗示甚至明示《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贬损了华旗公司的商誉以及电影《人在囧途》的声誉,损害了华旗公司的利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商业诋毁行为。

39、以上事实,有委托创作合同、(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887号公证书、《故事影片2010年10月上旬备案公示》、奇天大地公司的申请及声明、《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40、华旗公司一审诉讼请求为赔偿1亿元,其索赔的依据主要为五上诉人的获利,由于其提交相关证据大多为有关光线传媒公司财务盈利及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并不能直接证明因涉案行为获利的数额,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五上诉人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赔偿数额500万元,且在五上诉人对华旗公司本案合理费用相关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在500万元内予以全额支持并无不当。

4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为原则性条款,本案不应直接予以适用。《人在囧途2》虽已获拍摄许可,但并未实际完成拍摄,华旗公司对电影《人在囧途2》不享有任何知识产权。被告不具有任何仿冒《人在囧途》的主观故意,相反,为了加以区分,被告在宣传海报上突出”泰囧”,并明确注明”徐峥作品”,被告没有任何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两部电影类型相同、主演相同、名称相近,并非法律或行业所禁止,也不足以证明被告具有”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两部电影档期不同,客观上不存在竞争关系,也未对华旗公司造成任何损害,被告并未对华旗公司拍摄《人在囧途2》造成任何妨碍,因此被告并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42、华旗公司的电影《人在囧途》获得商业上的成功不仅得益于立意新颖、片名独特,还得益于内容策划和故事情节安排上的独特性。在知晓华旗公司筹拍电影《人在囧途2》的情况下,被告却仿冒华旗公司电影名称,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选取基本相同的演员和电影元素拍摄《人在囧途之泰囧》,直接将《人在囧途》获得的成果据为己有,不公平地占有了华旗公司的市场优势和商业机会,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3、综上,光线传媒公司、光线影业公司、影艺通公司、真乐道公司、徐峥的涉案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华旗公司的部分主张成立,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条第二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44、不过第一部也有大多数喜剧的通病,就是看着很无聊。

45、按图索骥:既比喻办事机械死板,也比喻按照线索寻找。